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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浏览:   4375 次    类别: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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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确保我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对申请认定人员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确保教师质量,引导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1.按照“国标、省考”的要求,自2015年起,我省将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笔试与面试的科目、试题、方式、标准、时间、合格成绩有效期等,均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纳入面试环节,按教育部要求,目前由省确定面试标准。
  3.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专家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由相关部门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二)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自我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起,将提高认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并改革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办法。
  1.提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019年起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过渡办法
  考试改革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1)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自考、成招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3)凡2014年参加省级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者,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时可直接参加省考面试;省考面试仍不合格者,原笔试成绩作废,重新参加2016年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三)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我省目前先行试点,待试点工作成熟后,再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试点期间,暂不包含其他教育机构(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自2015年开始,我省将选新乡市作为注册试点。
  四、职责分工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笔试工作,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
  (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定期注册工作,协调相关考试部门做好笔试工作,指导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面试工作。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工作,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定期注册工作。
  (二)省、市招生考试部门
  1.省招生办公室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5年起,省招生办公室统筹负责教师资格笔试组织工作。
  2.省辖市招生办公室
  省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考区的笔试考务实施工作。
  (三)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不设笔试和面试考场,省直管县的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其原属省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县、区(含省直管县、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一)教师资格认定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期注册工作不得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师资格认定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费用
  2015年实施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后,依照“以考养考、专款专用”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笔试费用由省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收取(具体使用办法及分担机制,由省招生办公室确定),面试费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收取(具体使用办法及分担机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均应按标准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缴一定数量的考务费。
  六、实施时间
  我省从2015年起,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自2015年秋季,新乡市将开展注册试点工作。
  七、附则
  (一)本方案实施后,此前我省教师资格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有不符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已报教育部审核通过,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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